经陕西省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并公开征求意见,省教育厅决定对《陕西青年职业学院章程》予以核准,现公布实施,全文如下:
序言
陕西青年职业学院是经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职业学院。其前身是成立于1952年的陕西省团校;在始终保留团校校名和职能的基础上,1988年成立陕西青年干部学院,1994年改为陕西青年管理干部学院,2005年转制成立陕西青年职业学院。陕西青年职业学院与陕西省团校一套机构、两块牌子,在举办高等职业教育的同时,承担共青团干部和其他青少年工作者的培训任务。
在长期的发展历程中,学院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认真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积极发扬共青团优良传统,立足陕西、面向西部、辐射全国,着力培养政治立场坚定、人文素养良好、职业素质过硬、社会责任感强烈、管理服务能力突出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型人才,努力建设时代气息浓厚、共青团育人特点突出、管理服务类人才培养特色鲜明的高品质高等职业学院。
为推进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名称为陕西青年职业学院,中文简称为“陕青职院”,英文全称“Shaanxi Youth Vocational College”,英文缩写为“SYVC”。
第二条 学院法定住所为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含光北路155号。学院可根据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学院的互联网官方网址为:http://www.sxqzy.com。
第三条 学院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院长为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陕西青年职业学院委员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第五条 学院实行院系两级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院坚持依法治校,实行教授治学,实施民主管理,推行校务公开、信息公开,自觉接受监督。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院
第七条 学院举办者为陕西省人民政府。
学院由共青团陕西省委领导,教学业务接受陕西省教育厅指导。
第八条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决定学院的设立、变更和撤并;
(二)依法确定学院的领导体制;
(三)按照有关规定,任免学院负责人;
(四)指导学院的改革发展,并实行监督管理;
(五)评价监督学院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举办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指导学院工作,为学院改革发展提供必要保障;
(二)支持学院依法自主办学、自主管理;
(三)按照国家规定,保证学院办学经费,逐步增加办学投入;
(四)支持学院开展人才培养、队伍建设、学科建设、科学研究等活动;
(五)维护学院合法权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学院享有下列权利:
(一)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制订招生方案,自主招收受教育者;
(三)依规设置调整专业,自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
(四)自主组织教育教学活动,颁发相应学历证明;
(五)自主开展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与合作交流;
(六)依规自主确定内设机构和人员配备;
(七)依规评聘教职工职务,调整收入分配,实施奖惩;
(八)依规管理和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学院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接受上级组织的领导、指导和管理、监督;
(二)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三)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与合作交流;
(四)接受师生员工监督,尊重和维护其合法权益;
(五)合理使用并严格管理校产及经费;
(六)积极改善师生员工在校工作、学习、生活条件;
(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院功能与教育形式
第十二条 学院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
第十三条 学院基本教育形式是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教育,有计划开展共青团干部和其他青少年工作者培训,积极拓展继续教育等其他教育形式。
第十四条 学院按照适应社会需求、分类建设的原则,合理设置和调整专业,鼓励支持专业交叉、融合与发展,强化具有综合优势的专业链群,积极构建以管理服务类专业为重点,布局合理、结构优化、特色鲜明、协调发展的专业体系。
第十五条 学院根据办学条件和经陕西省人民政府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录取学生和其他受教育者。
第十六条 学院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按照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就业、合作发展的原则,推行工学结合、顶岗实习,不断完善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等多样化人才培养模式,不断强化高等职业教育特色。
第十七条 学院建立健全质量保障体系,不断提升教育教学质量,努力提高人才培养水平。
第十八条 学院严格审核毕业资格,根据受教育者的学业完成情况依法自主颁发学历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