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院公务出差,根据上级有关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学院同意,学院教职工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不含西安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长安区城区和西安咸阳国际机场)执行有关公务活动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公务出差的种类:
(一)党务行政事务出差;
(二)教学科研出差;
(三)其他出差。
第四条党委(院长)办公室是学院教职工公务出差的管理机构,凡因公出差者须填写出差审批表(可在办公室网站下载),并按规定报批备案。报销差旅费须附出差审批表。
第五条主要领导出差由党委(院长)办公室告知其他院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出差须经书记和院长同意。
第六条教学系主要负责人出差须经书记和院长批准。教学系副职出差须经教学系主要负责人同意,五天以上(含五天)的须经书记和院长批准。系内教职工出差由教学系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七条部门主要负责人出差须经分管领导同意,并经书记和院长批准。部门副职出差须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五天以上(含五天)的须经分管领导批准,十天以上(含十天)的须经书记和院长批准。
第八条部门其他教职员工出差须经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十天以上(含十天)的须经分管领导批准。第九条差旅费用按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党委(院长)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