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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青年职业学院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暂行)
2014-08-28 10:36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国内公务接待(以下简称“公务接待”),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各系、各部门的公务接待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是指接待上级领导、上级部门及校外单位到学院考察调研、检查指导、出席会议、学习交流等活动。

第四条 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简朴大方、严格标准、简化礼仪、对等对口、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五条 加强接待管理,严格执行审批制度和接待标准。学院及部门公务接待须填写《公务接待审批单》(以下简称“审批单”),按照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由党委(院长)办公室核定接待费用,超出标准部分不予报销。西安市内来访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安排就餐等活动。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部门须如实填写《公务接待清单》(以下简称“接待清单”)。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各系公务接待活动严格执行审批制度和接待标准,由系主任审批。

第六条 党委(院长)办公室负责以下接待,安排相应院领导出席:

(一)接待来院视察指导工作的领导、嘉宾;

(二)各类院级重要会议、签约与庆典等仪式活动;

(三)其他经院领导批示由党委(院长)办公室牵头的接待活动;其他公务接待由相关部门牵头;如有关活动内容涉及学院多个部门,可由党委(院长)办公室协调。

第七条 加强对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确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公务接待费用单独列示。

第八条 公务接待简化迎送陪同,不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安排专场文艺演出;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超过3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出行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

第九条 接待用餐不提供高档及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

第十条 接待场所坚持就近就便,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十一条 公务来访客人住宿费用一律自理。受邀客人,由学院负担住宿费用。住宿标准参照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公务接待不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三条 接待部门凭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审批单、接待清单在资产财务处报销;学院邀请来宾凭财务票据、审批单、接待清单报销。

第十四条 纪委(监察审计处)、组织人事部、资产财务处等部门加强对全院公务接待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坚持谁接待、谁负责,实行责任追究制,对违规违纪行为,严肃追究接待部门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党委(院长)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陕西青年职业学院国内公务接待审批单.doc陕西青年职业学院国内公务接待清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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