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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章程、知章程、守章程——陕西青年职业学院章程(三)教职工、学生及校友
2016-07-04 10:36  

第五章 教职工

第五十六条 学院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

第五十七条 学院依法对教职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和岗位聘用制度;

(二)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聘用制度;

(三)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岗位聘用制度。

第五十八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

(二)依工作贡献享受学院的福利待遇;

(三)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四)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五)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六)参与民主管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七)知悉学院重大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八)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对学院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九条 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尊重爱护学生,为人师表,立德树人;

(二)遵守规章制度,爱岗敬业,勤奋工作;

(三)珍惜和维护学院声誉,维护学院秩序和利益;

(四)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发展和传播先进文化;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条 学院为教职工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六十一条 学院依法依规对教职工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晋升的依据。

第六十二条 学院建立统一的奖惩制度,对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学院规章制度和合同约定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六十三条 学院建立教职工发展制度,构建培训体系,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六十四条 学院逐步提高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工福利待遇,设立相关组织机构,建立和健全教职工申诉等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 兼职教授、名誉教授、客座教授等其他兼职、兼课人员,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等活动期间,依据法律规定、政策规定、学院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院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六章 学生及校友

第六十六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六十七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教育,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平等利用学院提供的公共教育资源;

(二)公平获得深造学习和参加各类活动的机会,依法、依规组建和参加学生社团;

(三)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根据学业完成情况获得相应学历证书;

(四)公平获得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依规申请奖、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五)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对学院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六)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进行陈述、申辩、申诉;对学院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八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尊敬师长,努力学习实践;

(二)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三)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四)珍惜和维护学院声誉,维护学院秩序和利益;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教学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九条 学院为学生接受教育、提升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七十条 学院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院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法、违规、违纪学生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七十一条 学院建立学生申诉委员会,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院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七十二条 在学院学习的无学籍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受教育者与学院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另行约定。

第七十三条 校友包括曾经在学院及其前身或分支机构学习或工作过的受教育者和教职工,以及被学院授予各种荣誉职衔的各界人士。

第七十四条 学院依法设立校友组织,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届别、行业、地域特点的校友组织。

第七十五条 学院通过校友组织等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支持校友学业和事业发展,欢迎和鼓励校友参与学院的建设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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